深圳市脑科学学会廉洁自律与职业道德体系
建设方案
为维护学术的纯洁性,保障学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公信力,结合学会自律机构设置及活动开展实际情况,特修订本体系方案,涵盖自律机构、自律规约、职业道德、反腐倡廉教育、执纪与反贿赂、内部治理规范等方面,实现制度与实践的深度融合。
一、自律机构设置与职责
学会以“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明确各自律机构职能,为廉洁自律与职业道德体系落地提供组织保障。
(一)核心权力与执行机构
1. 会员代表大会
性质与地位:学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
核心自律职能: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及本《廉洁自律与职业道德体系建设方案》;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自律工作开展情况;决定学会自律相关的重大事宜,如会员纪律处分标准修订、廉洁教育重点方向等。
2. 理事会
性质与地位: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学会日常工作,由脑科学领域知名学者、临床专家、产业代表等选举产生。
核心自律职能: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关于自律的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确保核心管理层符合廉洁与职业道德要求;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汇报自律工作;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严格审核会员学术背景与道德记录;审定年度自律工作计划、廉洁教育预算及财务决算;下设伦理与纪律委员会(可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协同),统筹学术不端与职业道德违规的专业认定工作。
3. 监事会
性质与地位:学会专门监督机构,监事不得由理事或财务负责人兼任,确保独立性与公正性。
核心自律职能:检查学会财务收支,监督自律相关预算执行与决算报告,严防“小金库”等账外资金问题;对理事、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本方案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列席理事会会议,对自律工作决策提出质询和建议;受理会员及社会关于廉洁违规、学术不端的投诉举报,牵头开展调查;向深圳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反映学会自律工作情况。
(二)常设执行与内部管理机构
4. 秘书处
负责人:由秘书长统筹,承担日常执行职责。
核心自律职能:落实理事会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决议,制定具体执行细则(如《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会员数据库,记录会员廉洁与学术道德表现,作为会员服务、评优的依据;管理学会工作人员,将廉洁自律要求纳入员工岗位职责;协助监事会处理投诉举报的前期对接工作,整理自律工作档案并存档备查。
5. 成立专门委员会
以下委员会成员: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学术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学术活动的科学性与伦理性(尤其涉及人体/动物实验的研究),制定学术诚信标准,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专业鉴定,为执纪工作提供学术支撑。
财务与薪酬委员会:审核学会年度财务预决算(含廉洁教育专项经费),监督大额资金使用合规性,确保收支如实入账;提出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薪酬建议,避免薪酬与业务利益挂钩导致的廉洁风险。
廉洁从业委员会:建立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如关键岗位廉洁承诺制度),调查处理廉洁违规问题(如商业贿赂、利益输送);组织廉洁教育活动,制定案例警示教育计划;监督“礼品与招待登记制度”的执行,定期核查登记情况。
自律委员会:制定修订会员自律准则(与本方案第二章协同),监督评估会员自律行为;处理会员自律违规问题,引导违规会员整改;宣传自律知识,推动脑科学领域行业自律标准建设,维护学会及行业公信力。
二、《深圳市脑科学学会会员自律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脑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行为,维护学术尊严,促进脑科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深圳市脑科学学会章程》及学会自律机构职责,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学会所有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同时约束学会理事、监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三条会员应秉持“求真、创新、协作、自律”的原则,恪守学术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接受学会自律机构(如监事会、自律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自律基本规范
第四条学术活动自律
6. 坚守科研诚信,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篡改数据、一稿多投、不当署名等,主动配合学术与伦理委员会的学术审查工作。
7. 在项目申报、成果评审、人才评价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弄虚作假;若存在利益冲突(如亲属、师生关系),需按本方案第三章第五条规定主动声明并回避。
8. 尊重知识产权,遵守保密义务,不侵犯他人专利、技术秘密等权益;涉及科研成果转化时,需符合学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杜绝利益输送。
第五条业务活动自律
9. 在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成果转化等活动中,诚实守信,不夸大成果,不误导公众;单位会员需规范经营行为,提供安全、有效、合规的产品与服务,接受廉洁从业委员会的监督。
10. 公平竞争,不得通过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不向学会理事、监事、评审专家等提供现金、礼品、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利益,遵守《反贿赂公约》相关规定。
11. 参与学会业务合作时,需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所有合作收支如实入账,不协助学会工作人员设立“小金库”或进行账外资金循环。
第六条组织活动自律
12. 遵守学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如《会员管理办法》《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会员资格的吸收与除名,需配合理事会的审核流程。
13. 维护学会声誉,不以学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谋取私利;若发现其他会员或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可通过监事会投诉举报渠道反映。
14. 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廉洁教育、自律宣传等活动,支持自律委员会推动行业自律的相关工作,关心学会自律体系建设。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规约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规约的执行,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本规约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与学会自律机构职责、内部管理制度同步执行。
三、《深圳市脑科学学会职业道德与行为规则》
第一条对科学的责任
15. 追求真理,勇于探索,致力于推动脑科学知识的进步;确保研究过程的严谨性和研究结果的可靠性,接受学术与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
16. 主动参与学会组织的科研诚信培训,将职业道德要求融入日常研究工作;若发现自身研究存在疏漏,需及时纠正并向学会学术与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条对同行的责任
17. 尊重同行,秉持开放、协作的学术精神,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批评;在学术会议、期刊投稿等活动中,不打压后学,不垄断学术资源。
18. 在学术评议中,秉持公心,实事求是,不受非学术因素(如经济利益、人情关系)干扰;若参与学会项目评审、奖励评选,需按规定声明利益冲突并回避。
19. 提携后学,为青年学者的成长提供指导和帮助;在人才推荐、资源分配中,优先考虑学术能力与道德表现,不搞“裙带关系”。
第三条对受试者与患者的责任(如适用)
20. 涉及人体或动物实验的研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伦理规范及学会学术与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要求,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健康和隐私;实验方案需提前报备,未经审查不得开展。
21. 在临床研究与实践中,应将患者的福祉置于首要位置,不夸大治疗效果,不推荐未经验证的医疗方案;相关研究成果发布需符合学术规范,避免误导临床实践。
第四条对社会的责任
22. 积极投身科学普及,通过学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以负责任的态度向公众传播脑科学知识;科普内容需经学术与伦理委员会审核,确保科学性与准确性。
23. 审慎评估科研成果可能带来的社会与伦理影响(如脑机接口技术的隐私风险),主动向学会及相关部门提出风险建议;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升学会的社会公信力。
第五条利益冲突声明
24. 会员在参与学会项目评审、奖励评选、资源分配、伦理审查等工作中,若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利益关系(如亲属、师生、经济合作、知识产权关联等),应在工作开展前主动向组织方(如理事会、学术与伦理委员会)声明。
25. 声明后需根据组织方要求回避相关工作;若隐瞒利益冲突导致决策不公,将按本方案第四章的执纪流程处理,廉洁从业委员会负责核查利益冲突的真实性。
四、反腐倡廉教育与执纪工作体系
(一)反腐倡廉教育常态化机制
26. 定期学习教育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理事、监事、秘书处专职人员及关键岗位(如财务、采购)工作人员的专题反腐倡廉学习会,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党纪政纪规定及学会《廉洁从业管理办法》;学习内容由廉洁从业委员会制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将廉洁自律教育纳入新会员入会教育(由秘书处统筹)和理事、监事履职培训(由理事会统筹)的必备内容,培训考核结果记入会员及履职人员档案,作为评优、连任的参考依据。
财务与薪酬委员会需在年度预算中预留廉洁教育专项经费,保障学习材料采购、专家邀请等需求,经费使用接受监事会监督。
27. 案例警示教育
通过学会官网、内部通讯、微信公众号或年度会议,通报国内外科技界、社会组织领域的典型腐败案例(如学术贿赂、科研经费滥用)及学会内部查实的违规案例,以案明纪,警钟长鸣;案例筛选由监事会、廉洁从业委员会共同负责,确保针对性与警示性。
每季度组织一次案例研讨活动,邀请纪检监察领域专家解读案例,引导会员及工作人员梳理自身岗位的廉洁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研讨记录由秘书处存档,作为廉洁风险防控机制优化的依据。
28. 文化建设
在学会内部倡导“廉洁光荣、贪腐可耻”的文化氛围,在重要节假日前(如春节、中秋)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向理事、监事及工作人员发送廉洁提醒,内容由廉洁从业委员会拟定。
将廉洁自律表现作为评选优秀会员、先进工作者的重要参考依据,由自律委员会、廉洁从业委员会联合审核候选人的廉洁记录;对廉洁表现突出的会员或机构,在学会官网公示表彰,发挥示范作用。
(二)负责执纪工作的机构与流程
29. 执纪主体
学会监事会是执纪工作的主要责任机构,负责受理投诉举报、成立调查组、核实违规行为;廉洁从业委员会、学术与伦理委员会、自律委员会根据违规类型提供专业支持(如学术不端由学术与伦理委员会认定,廉洁违规由廉洁从业委员会认定)。
理事会下设的伦理与纪律委员会(可由学术与伦理委员会、廉洁从业委员会成员兼任)负责对学术不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专业认定,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作为监事会提出处理建议的依据。
30. 执纪流程
受理: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邮箱(由监事会指定专人管理)和电话,在学会官网公开联系方式;秘书处收到投诉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监事会,监事会需登记举报信息(如举报内容、证据材料),对实名举报予以优先处理。
调查:监事会收到实名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成员需回避与举报事项有利益关联的人员),通过谈话、核查档案、财务审计(由财务与薪酬委员会协助)等方式核实情况;调查过程需公正、保密,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需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审议:监事会根据调查报告及专业委员会(如学术与伦理委员会、廉洁从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如约谈告诫、取消会员资格),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需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执行:根据理事会决议,由秘书处执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发送处理通知书、在内部通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处理结果需记入会员或工作人员档案,涉及取消会员资格的,需同步更新会员数据库。
申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监事会需在20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决定,由秘书处通知当事人。
31. 纪律处分种类
约谈告诫:由监事会或廉洁从业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醒,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情况需在1个月内反馈。
内部通报批评:在学会内部通讯、工作人员会议或会员群中通报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期限不少于3个月。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暂停会员参与学术评审、评优、投票等权利,期限为6个月至1年,由自律委员会监督执行。
取消理事、监事等职务:免去当事人在学会的理事、监事、专门委员会成员等职务,由理事会公告,且3年内不得重新担任相关职务。
取消会员资格:注销当事人的会员身份,由秘书处更新会员数据库,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单位会员被取消资格的,需终止与学会的业务合作。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若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如行贿、挪用经费),由监事会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
五、《深圳市脑科学学会反贿赂公约》
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与业务环境,结合学会自律机构职责与内部管理规范,本会全体会员、理事、监事及工作人员共同承诺:
第一条在一切学术、业务及管理活动中,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贿赂、回扣、不当馈赠和利益输送,接受监事会、廉洁从业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条不直接或间接向本会理事、监事、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政府官员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不正当利益(如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旅游安排等),以影响其公正决策;若涉及业务合作,需按学会《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签订廉洁协议。
第三条不索取或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学术判断的现金、礼品、购物卡、宴请、旅游安排等;因礼节不可避免的、符合商业惯例的、价值微小(单次价值不超过200元)的馈赠或招待,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礼品与招待登记系统”(由秘书处维护)进行登记和报备,隐瞒登记将按违规处理。
第四条严格遵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收支均如实入账,不设立“小金库”,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账外资金循环;财务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定期核查财务账目,发现异常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第五条单位会员在参与学会项目投标、成果转化合作时,需提交《廉洁承诺书》,承诺不通过贿赂手段获取合作机会;若违反承诺,将取消合作资格,并按本方案第四章的执纪流程处理。
第六条如遇对方主动行贿,应坚决拒绝,并在24小时内向学会监事会报告,提供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截图);隐瞒不报的,将视为共同违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本公约由学会理事会监督执行,廉洁从业委员会负责日常核查;违反本公约的,将依据《会员自律规约》和执纪流程受到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本公约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与学会自律机构职责、内部管理制度同步执行;秘书处负责将本公约纳入新会员入会材料,组织会员签署并存档。
承诺人:深圳市脑科学学会全体会员、理事、监事及工作人员
监督机构:深圳市脑科学学会监事会、廉洁从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