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脑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脑科学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深圳市从事脑科学工作的人士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脑科学工作者,

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脑科学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推动解决脑疾病防治等重大社会需求,为繁荣发展脑科学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组织会员交流、会员培训;

(二)开展国内外脑科学领域的学术研究及交流活动,包括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技术交流会; (三)面向公众开展脑科学的科普教育等公益活动,向社会普及脑科学知识,传播脑科学领域先进技

术; 

(四)推广脑科学技术成果,为产业界和基础研究学者提供信息交流和互相学习了解新技术、新进展、新趋势的平台; 

(五)根据规定编辑脑科学的内部刊物和科普文章。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科研、教学、医院等单位从事脑科学相关工作的人员;

(五)人品正派,热心脑科学相关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发展作出贡献者; 

(六)脑科学相关领域内的在读研究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七)依法成立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若具有一定数量的脑科学技术工作者,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八)从事脑科学相关上下游业务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若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也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 申请单位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会缴纳会费且提交纸质入会资料; 

(五)学会收到会费并审核资料确认无误后,录入系统并寄出会员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及会费发票; 

(六)会员单位入会资料:电子资料:入会申请表电子版一份、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表电子扫描版一份、单位简介一份。纸质资料: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表纸质版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并通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单位简介一份、提供单位负责人及联系人的最新名片。 

(七)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具体收费标准为: 普通会员50元/年。 会员单位具体收费标准为: 会员单位10000元/年; 理事单位30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40000元/年。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七)学会主办或承办

活动的优先宣传权; 

(八)学会主办或承办活动广告费用的优惠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

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

算; 

(十二)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

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

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

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

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会长)为本会的最高负责人,理事长(会长)负责把握本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五)代表本会出席政府、国际交流、社会公益等重大活动; 

(六)其他须由会长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决定内设机构全职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负责会员相关、外

联、品宣、培训、发展研究、国际交流等工作; (八)负责人力资

源、财务等相关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

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脑科学学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脑科学学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

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

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

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章程经2024年11月0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